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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基础资本要求_Risk-Based Capital Requirement

风险基础资本要求是什么?

风险基础资本要求指的是针对金融机构设定的最低监管资本的规则。这些要求旨在保护金融公司及其投资者、客户以及整个经济。这些要求确保每家金融机构都拥有足够的资本以维持运营损失,同时保持市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关键要点

  • 风险基础资本要求是监管机构为银行设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 这些要求设有永久底线——总风险基础资本(第二级资本)为8%,一级风险基础资本为4%。
  • 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准备金、留存收益及某些优先股。
  • 风险基础资本要求充当缓冲,以保护公司免于破产。

理解风险基础资本要求

根据2011年6月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通过的一项规则,风险基础资本要求现已设定永久底线。除了要求永久底线外,该规则还为某些低风险资产在风险计算上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柯林斯修正案对受保险存款机构、存款机构、控股公司及由联邦储备监督的非银行金融公司设定了最低的风险基础资本要求。

根据多德-弗兰克规则,每家银行必须具有8%的总风险基础资本比率和4.5%的一级风险基础资本比率。如果一家银行的一级比率达到或超过8%,且总风险基础资本比率至少为10%,并且一级杠杆比率至少为5%,则该银行被视为“资本充足”。

特殊考虑

通常情况下,一级资本包括金融机构的普通股、披露的准备金、留存收益以及某些类型的优先股。总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是银行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不过,这两个类别内部有一些细微差别。

为设定银行应如何计算其资本的指南,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国际结算银行发布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推出,随后在2004年推出了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协议III是在2000年代金融危机后为应对金融监管中的不足而制定的。这些指南旨在帮助评估银行与其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表外风险相关的信用风险。

风险基础资本与固定资本标准

风险基础资本和固定资本标准均作为缓冲,保护公司免于破产。然而,固定资本标准要求所有公司在其准备金中保持相同金额的资金,而风险基础资本则根据公司承担的风险水平调整其必须持有的资本量。

保险行业在1990年代开始使用风险基础资本,取代固定资本标准,原因是1980年代和1990年代一系列保险公司破产的事件。举例来说,在1980年代,根据固定资本标准,同一州中两家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通常被要求持有相同数额的资本储备,但在1990年代之后,这些保险公司根据其保险领域和独特的风险水平面临不同的资本要求。